農保給付項目:【需於兩年內申請】
●生育給付
【分為本人生育及配偶生育兩種】
請領資格:參加農保滿280日分娩、滿181日早產或滿84日流產者。
應備文件:
1.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流產或死產應附醫院或助產士之證明書】。
2. 被保險人之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如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4. 農地所有權狀。
5. 申請人之農會存摺及印章。
●身心障礙給付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應備文件:
1. 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
2. 被保險人之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3. 如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4. 農地所有權狀。
5. 申請人之農會存摺及印章。
●喪葬給付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2.【除戶全部】戶籍謄本(十天內)。
3. 如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與被保險人不同戶者】。
5. 農地所有權狀。
6. 申請人之存摺及印章。
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必須是因傷害或疾病導致,如係老化所致,不予保險給付。
2、保險事故應於發生兩年內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
3、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若經勞保局核定不能從事農作者,依農保條例第39條規定應予退保。